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的有力衔接与补充细化,是主动应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形势新挑战、破解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难题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海口市消防法治体系、提升城乡抵御火灾风险能力的重大举措,对推动海口市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全文共7章39条,从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从体制、机制源头上有效破解了制约海口市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三明确”织密防护网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对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不同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共用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三规定”加强火灾预防,提升消防安全水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非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对居住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节能改造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规定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应用,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三是“三加强”强化消防组织,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加强水域灭火救援力量建设,规定琼州海峡海口区域以及其他水域消防任务较重的区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救援站。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与专职消防队建立联勤联训协作机制,发挥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加强区域联防互助力量建设,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共同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消除、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海口消防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