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二)

企业   2024-10-12 15:02   上海  

公司法修订

第二期


PART 01

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 删除2项法定职权: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新增一般决议事项通过比例: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1/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二)董事及董事会


• 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 取消“执行董事”表述: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 新增职工代表要求: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或者(2)依法设监事会,且有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1/3),此时可以不设置职工董事(公司法第六十八、七十六条)

• 删除1项法定职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 允许授权董事会决定债券发行: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扩大“其他职权”的来源:除公司章程外,明确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 新增出席、表决规则: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PART 02

监事机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不再是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机构


• 采用传统监事会治理结构:设置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 采用董事会单层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对审计委员会人数、成员独立性及议事规则无特殊要求)代替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 设立1名监事或不设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PART 03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一)决议无效


• 无效事由(维持不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二)决议不成立



新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事由(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三)决议可撤销


• 可撤销事由(维持不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 新增可撤销事由的例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

• 完善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1)一般情形: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新增撤销权消灭: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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