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大坝正常秩序
提升市民和游客的游览观光体验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制定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
综合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5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0日
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的管理,维护海埂大坝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等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埂大坝,是指北起红卫桥,南至湖滨路,西起海埂大堤迎水坡水线,东至观景路各单位(小区)围墙外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范围示意图(图源:滇池度假发布)
第三条 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海埂大坝区域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埂大坝开发保护、商业布局、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食品安全、文化体育、景观亮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施工管理及违建查处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工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海埂大坝各项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海埂大坝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为海埂大坝的管护责任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管护服务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条 海埂大坝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必须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守划定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截污治污等要求,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海埂大坝内严禁设立有废气、废液、烟尘、噪声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得建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碍景观的永久建筑物、与公共服务无关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七条 城市公用管线穿越海埂大坝上空或者地下的施工,必须报经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该区域的资源和设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对绿化环境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照造价予以赔偿。
第八条 在海埂大坝内占用道路和坝体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文化宣传、体育赛事、大型集会等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向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报备;前述活动未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活动方案向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在海埂大坝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许可或备案,从事营利性拍摄活动应当遵守海埂大坝委托管护服务单位的规定,售卖鸥粮应当在指定鸥粮销售点销售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十条 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自觉维护海埂大坝的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海埂大坝的环境整洁。
各有关单位、个人在海埂大坝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十一条 海埂大坝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遮阳棚、招牌、画廊、公告栏等公共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和更新,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海埂大坝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四)使用音响喇叭或扩音设备叫卖、播放与环境不协调的歌曲、音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孔明灯、风筝;
(六)实施放生活动;
(七)牵携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烈犬等动物进入;
(八)其他有碍观瞻、妨碍他人游览观光或影响公众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海埂大坝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海埂大坝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悬挂、张贴宣传品或使用喇叭、标牌、标语、空飘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二)除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外开展的施工作业;
(三)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四)超过规定区域和时限的互联网直播行为。
摄图网 ID:501363282
第十五条 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相关规定,不得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或其他野生保护动物。
在海埂大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红嘴鸥;
(二)售卖或投喂不符合标准的鸥粮;
(三)其他惊扰或伤害红嘴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海埂大坝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五)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六)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的完好。
海埂大坝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隔离护栏、应急设施设备等公共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损坏海埂大坝防汛墙、隔离护栏以及废物箱、果皮箱、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及其他设施、设备;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海埂大坝内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划定区域内依法、诚信经营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超范围经营;
(三)违反有关价格法规、政策;
(四)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五)经营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强买强卖;
(七)采取回扣、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牟利;
(八)采取尾随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凡进入海埂大坝周边道路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脚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驶入海埂大坝:
(一)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环卫车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海埂大坝管理人员进行制止、劝导。涉嫌违法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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