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格“铲屎官”必须要知道的事情→

政务   2024-10-20 11:17   广东  

你知道吗?

遛狗不牵绳

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随意弃养宠物

或者饲养法律禁止性的宠物

都是不文明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今天

清远市乡村新闻官侯卓新

带大家了解

如何文明遛狗

↓↓↓


各位清新养犬市民

速看以下关于文明养犬的

有关法规规定

一起做文明“铲屎官”

让你的狗子

成为整个公园最靓的崽!

🐶🐶🐶





关于文明养犬的有关法规规定




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7年12月7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应当束带牵引。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4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犬只不束带牵引、不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清新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头条 文明清远
视频制作:伍铭军
编辑:邓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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