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家庭生四孩?→ 官方回应

职场   2024-11-12 12:02   浙江  


近日

浙江省对外公布了

《关于支持积极生育的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众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中一条关于“鼓励生四胎”的建议

官方明确表示不予采纳

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


网友建议:

“建议在‘六、构建生育友好环境’这一节中,增加‘取消计划生育,全面放开生育,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家庭(或夫妻)可以生育四胎以上子女’”。


浙江卫健委回复:

不采纳。调整生育政策的权限在中央,“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家庭(或夫妻)可以生育四胎以上子女”不符合当前实施的三孩生育政策。


近年来

浙江频频推出

生育支持政策

部分备受关注的举措

如下

↓↓


生育假和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偶陪产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来源:宁波晚报

小编:王诗梦





近期热门视频






更多精彩视频

尽在【甬工惠】视频号

敬请关注~


END

点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在看


甬工惠
这里是指尖上的甬城职工之家,您的劳动权益我们来维护,您的生活困难我们来帮扶,更多的优惠活动我们等您来参与,为您服务是我们不变的宗旨。业务咨询热线:87185151。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