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对外公布了
《关于支持积极生育的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众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中一条关于“鼓励生四胎”的建议
官方明确表示不予采纳
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
网友建议:
“建议在‘六、构建生育友好环境’这一节中,增加‘取消计划生育,全面放开生育,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家庭(或夫妻)可以生育四胎以上子女’”。
浙江卫健委回复:
不采纳。调整生育政策的权限在中央,“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家庭(或夫妻)可以生育四胎以上子女”不符合当前实施的三孩生育政策。
近年来
浙江频频推出
生育支持政策
部分备受关注的举措
如下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来源:宁波晚报
小编:王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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