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从今天起,呼伦贝尔市委编办微平台将持续更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邀您一起学习领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如何执行的规定。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通过组织实施,才能真正使党关于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章共六条,首先规定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实施工作的领导体制,其次明确了“三定”规定、请示报告、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等机构编制组织实施制度或机制,最后确定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编办多年来不断加强职责分工协调工作,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部门责任,探索建立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并以中央编委名义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部门协商是职责分工协调的前置程序
职责分工的协商
职责分工的协调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