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龙陵县道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一)

政务   2024-10-10 17:47   云南  

案例: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07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以下简称“龙陵大队”)立案调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移送沈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经龙陵大队依法调查证实:2023年10月06日下午,当事人沈某驾驶云MCQ***号车从镇安、黄草坝拉载共7名乘客送往象达,其中在镇安上车6人、在黄草坝上车1人,乘客都是龙陵县第三中学的学生。1名乘客与当事人沈某谈好乘坐云MCQ***号车,把7人送到象达每人30元交通费。当事人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MCQ***号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沈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龙陵大队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给予当事人沈某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龙陵大队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龙陵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19日,法院对当事人沈某强制执行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   黄   娜
编审/周   青   苏焕芹
责编/赵菊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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