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川中队在凤川街道柴埠村大源溪畔,发现农户姚某、皇甫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这一行为,协助农户扑灭了火势;江南中队在江南镇孙家村巡查过程中,发现农户李某在农田内焚烧秸秆,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协同扑灭了火源。经测量,姚某、皇甫某、李某焚烧秸秆的过火面积均达到1.1平方米,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已正式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字、图片/徐文静、金轶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王泽
一审/郑磊
二审/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