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在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位正常使用;
2.在允许的时间内停放;
3.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绿道;
4.不得占用非机动车位;
5.不得妨碍无障碍车位、装卸车位、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6.不得破坏停车设施;
(二)停车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泊位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2.在允许的时间内停放;
3.不得妨碍装卸车位的正常使用;
4.不得破坏停车设施;
(四)按照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公示的收费办法及时支付停车费用。 违反《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擅自设置、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采取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妨碍无障碍车位、装卸车位、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停车人非法占用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序停放,影响其他泊位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1.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车位数量、停车种类、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内容;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4.鼓励通过预交费、手机终端自助交费、无感支付、守信激励等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交费便利和优惠。5.对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援(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其他依法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停车人应当按照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公示的收费办法及时支付停车费用。 欠费停车人经催促仍不交纳费用的,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可以对欠费停车人依约提出仲裁,或者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 鼓励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通过预交费、手机终端自助交费、无感支付、守信激励等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交费便利和优惠。停车收费管理是让广大市民公平享受城市公共资源,同时能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有效杜绝长期恶意占用的现象,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停车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收结余款项都将用于城区公共停车服务体系的建设。在此呼吁广大车主在日常停车中及时核查自己的停车情况,及时缴纳停车费。有常山人的地方,就有常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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