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一族看过来,衢州停车新规来了!

汽车   2024-12-12 19:4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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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在衢州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车头朝向反了、斜跨两车道停车

压线且1/3以上车身在车位线以外

占用两车位、限时停车位超时停放

……

都可能被处罚!



    12月12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建林介绍有关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敏峰作政策解读,市司法局副局长何怀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徐建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施海滨,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伟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吕宁主持。


2025年1月1日起,《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共六章44条,依次为总则、停车场管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停放要求、法律责任、附则。整体以规范停放为切入点,构建科学管理体系,以立法保障为着力点,巩固完善制度成果,以问题解决为落脚点,破解长期痛点难点。


《办法》实施后

停车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

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

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

这三类主体应注意哪些?

今天,小布为你拎“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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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人 





(一)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位正常使用;
2.在允许的时间内停放;
3.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绿道;
4.不得占用非机动车位;
5.不得妨碍无障碍车位、装卸车位、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6.不得破坏停车设施;

(二)停车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泊位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2.在允许的时间内停放;
3.不得妨碍装卸车位的正常使用;
4.不得破坏停车设施;
(三)对违法停车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四)按照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公示的收费办法及时支付停车费用。


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

擅自设置、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采取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妨碍无障碍车位、装卸车位、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停车人非法占用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序停放,影响其他泊位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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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





1.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车位数量、停车种类、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3.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持正常停车秩序;
4.鼓励通过预交费、手机终端自助交费、无感支付、守信激励等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交费便利和优惠。
5.对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援(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其他依法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6.对违法停车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关于停车收费政策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符合省定价目录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发改部门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非拥堵时段等差异化供给的原则,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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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





1.引导机动车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持正常停放秩序;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3.规范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保持消防、通风、照明、排水、无障碍等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4.在停车场出入口规范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名称、准停车型、停车泊位数量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5.在有经常性装卸货物需要的区域设置装卸车位,装卸车位应当设置在出入方便、不影响安全的位置;
6.公共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显著位置公告,并同步将相关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鼓励通过预交费、手机终端自助交费、无感支付、守信激励等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交费便利和优惠。
8.对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援(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其他依法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9.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0.对违法停车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点击下方二维码可查看
《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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