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申报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职工:
第一步:人员减少
登录单位网厅,点击【登记管理】、【城镇职工减少】,输入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到龄减少”原因做减员。此业务需要审核。
第二步: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
登录单位网厅,点击【登记管理】、【退休申报审批表打印】,输入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点击“计息”(计息年月选择退休当月自然月),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附件1)。
注意事项:
核对《退休申报表》各项信息,确认无误的,退休人员签字,单位经办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缴费基数、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岗位性质由社保分中心维护信息,视同缴费年限、高工、劳模、军转、失业明细由人社局维护信息)。
第三步:单位到社保柜台提交材料
经办要件:
1.基础资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
(3)《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需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
(4)《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申报(变更)表》原件1份(需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
2.特殊资料(根据退休人员不同情况提供)
(1)存在养老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工龄审定表复印件1份
(2)存在核定缴费年限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首页和经分中心盖章的第4页复印件1份
(3)特岗原因提前的,提供《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原件
(4)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干部身份退休人员提供评审表或证书以及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人身份退休人员提供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1995年底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提供获得劳模称号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军转干部审批表复印件1份。
(8)1993年以后存在领取失业金记录的参保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
(9)参保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核对本人参保信息的,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3)。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窗口解释为主。
第四步:社保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变动审核名册》
《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变动审核名册》,单位加盖公章、分中心加盖业务专用章,交予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携带退休人员身份证等材料到分中心柜台申领《退休证》。
经办提示:
1.退休职工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待遇,请确认新增退休人员已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
2.经办所需附件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下载,提取码F9a7。
附件:《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
《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
(一)信息核对
为确保各临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记录准确无误,请各参保单位将临近正常到龄退休时间12个月内的参保人员,通过天津人力社保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参保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获取《信息核对单》,进行信息核对。如对《信息核对单》记载信息存在异议的,可按照《信息核对单说明》业务权属范围,到区人社局或社保分中心进行信息认定、调整及修改。
(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要求,我市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已实行常态化管理。天津市社保中心对超过认证周期(最长12个月)且经多种渠道共享数据比对、联系、提醒仍未获取到社会保险资格认证有效信息的人员,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请各单位及时关注本单位资格认证即将到期的人员,通知尽快完成资格认证。线上认证渠道:掌上“12333”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领事”APP、“天津人力社保"APP、津社保“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线下认证渠道:参保单位、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银行社银一体化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