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
绿化及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
且家人曾因此遭受人身损害
孙某欠缴物业服务费近万元
始终拒不支付
日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孙某履行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
7月22日,因孙某作为业主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向兴庆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违约金共计9600余元。
刘益辰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我欠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属实,但欠费原因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达标,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此外,3月10日,我女儿在小区内部道路被逆行的电动车撞倒,当场休克,送医抢救后诊断为脑震荡等,我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报警后,公安机关要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结果那个地方的监控设备根本没有正常运行,导致肇事者至今都未找到。”庭审现场,被告孙某异常激动,认为“如此服务,就该拒付”。
“针对你女儿的事情,我们已经支付了3000元,对你的合理损失进行了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服务已提供,赔偿已支付,物业服务费就该交纳到位”。
刘益辰法官认为,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服务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终,考虑到孙某的合理损失情况和其主要支出已得到弥补等因素,酌定在依法认定的欠付物业服务费金额基础上再扣减物业费1000元,并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宣判后,孙某很快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法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合情合理合法。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位、设施、公共绿地等提供物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保证居民居住品质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全体业主整体和长远利益,也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轻微服务瑕疵并不构成业主主张减免物业费的适当理由。因此,业主应增强合同意识、契约精神,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本案中,法院也对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电梯费等予以部分支持。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不排除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的私人服务产品属性。物业服务人在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过程中,亦包含对特定业主的个别服务。如物业服务人有关服务的提供已严重影响特定业主的物业服务体验,一定程度上减免其物业费,符合一般民众的合理诉求和愿望。本案中,法官酌情考虑到孙某的服务体验,且自身的确曾因服务瑕疵造成权益损害,故酌定予以减免1000元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同时不断加大物业服务工作的公开透明力度,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业主要树立有偿服务理念,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屡次对物业工作提出建议但未得到良好反馈,也可以向小区业委会反映,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审核:朱 文
责编:孙家骏
编辑:王大山
来源:塞上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