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目标:鼓励从供应链角度加强管理;评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性地鼓励从供应链的角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合作商和合作方遴选的标准,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条例》还针对安全教育、中介机构服务、隐患举报等重点事项作出引导性规定。
围绕推进安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使用,《条例》提出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体验活动。
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条例》明确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各界参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举报途径和举报奖励范围,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举报途径,完善处置流程,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在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程序方面,《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组织建设,提出基层在协助参与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现场统一指挥,明确事故发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明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权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等。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之三)
(第二章 第二节 :30-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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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 新条例
(第三期)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