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慈溪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受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将对一批废旧电池、UPS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为一批废旧电池、UPS,具体如下:
本项目由宁波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宁弘评报字(2024)第81号。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报名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 2024年12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报名地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前湾人才大厦上林英才创业园527室
本次竞价采用投递报价单竞价方式进行。
四、竞价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报名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1)自然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竞价保证金票据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均需本人签名。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竞价保证金票据复印件、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公章。
(3)其他社会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资信材料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竞价保证金票据复印件、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所有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公章。
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缴入本公司账户。
收款单位:宁波环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慈溪孙塘支行
账号:389681190972
五、看样时间、看样地点及联系方式
看样时间同报名时间,看样地点位于慈溪市文化商务区,联系方式:唐先生 15967833118。竞买人现场看样请自行联系前往。
六、竞价时间及地点
2024年12月17日上午9:30,慈溪市商务二路58号前湾人才大厦附楼环创中心4楼开标室。逾期到达的,视为放弃此次竞买。
七、咨询电话
出让方(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唐先生 15967833118;
代理机构(宁波环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许先生、沈先生 0574-58013780
代理机构联系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前湾人才大厦上林英才创业园527室
宁波环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一批废旧电池、UPS竞价转让的须知
为有效盘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竞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 标的概况
标的为一批废旧电池、UPS,具体如下:
标的按现状转让,实际数量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目前存放于文化商务区。看样联系人:唐柏松15967833118。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已核准,评估公司为宁波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宁弘评报字(2024)第81号。评估报告中有报废电池约244只, UPS主机(大)1 台,UPS主机(小)4台。因其为报废资产并需相关企业处置,由我单位走正常报废流程,不在本次委托范围内。故本次以评估总价1.078万元为转让底价,公开竞价转让。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约定事项
1、标的按现状转让。竞买人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缴纳竞价保证金并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数量、材质、尺寸、完整、功能、性能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支付成交价款、拒绝交割、或向出让方提出退还或要求补偿。
2、竞得人在标的搬迁前须向出让方做出安全承诺,若在搬迁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问题均有竞得人自行承担。
3、竞得人自行负责标的资产的吊装、拆卸、搬迁及装车运输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竞得人自行承担吊装、拆卸、搬迁等过程中引起的安全、消防等意外事故,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竞得人在搬迁标的资产期间,不得有遗留及夹带行为,如有破坏、遗留、夹带行为,则搬迁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出让方有权追究竞得人的赔偿责任。
5、竞得人在搬迁过程中,应遵守出让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出让方指挥和安排。
6、标的所有权转移给竞得人后,标的的任何损益及相关风险同时转移至竞得人,竞得人需承担标的资产的损毁、灭失或者贬值等风险。标的资产的维护保管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四、交割及搬迁保证金约定
1、出让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交割,若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实物交割的,向竞得人支付与竞价保证金相同数额的违约金。
2、竞得人应在交割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的搬迁。
3、竞得人须另行缴纳搬迁保证金0.2万元,待标的搬迁完毕后无息一次性退还。竞得人若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标的搬迁的,0.2万元搬迁保证金不予退还。
来源|综合科
编辑|孙愉怡
审核|唐柏松 沈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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