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隔壁施工建设造成房屋倾斜受损,业主如何维权?

政务   2024-11-26 18:42   青海  

普法案例:隔壁施工建设造成房屋倾斜受损,业主如何维权?

      因不动产相邻人施工建设行为对不动产造成破坏引起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施工建造应当遵从相关的建筑标准,并进行相关房屋完损检测和房屋查勘。如因施工扩建行为给他人的房屋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如果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应当对他人房屋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修复加固、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上海市甲区**路**弄**号小区共有两幢六层砖混结构居民住宅楼,且与甲学校相邻。甲学校于2015年进行总体改造(二期)改扩建项目,与该小区居民周某产生矛盾。2016年1月18日,案外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监测站接受甲学校委托,出具一份名为《**路**弄**号房屋完损检测报告》,但周某认为该份检测报告与甲学校利益密切相关,且该份检测报告内容不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不认可该份检测报告的全部内容。同年11月7日,案外人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接受案外人上海市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出具一份《**路**弄**号房屋完损检测报告》(以下简称“岩土公司检测报告”),周某表示认可该份检测报告,在本案中不再向法院申请对房屋情况重新检测。
岩土公司检测报告第10页载明:“3-4号楼倾斜率在1、7‰-7、6‰之间,主要呈现向西、向北的倾斜规律,向西平均倾斜率为2、2‰;向北平均倾斜率为6、1‰。房屋目前存在楼梯地板局部锈胀的结构性损伤,天井围墙、阳台隔墙等围护结构开裂的损伤,其余完损问题均为装饰性的非结构损伤,主体结构未发现明显结构性裂缝,未发现主体结构因自身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裂缝。根据现场检测、测量结果,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有关要求,**路**弄**号楼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为一般损坏房。”上述检测报告第11页载明:“目前存在的……3-4号天井围墙……3号604室阳台挑板下挠……等损伤,虽不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存在一定的影响,并局部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该类完损问题进行对症修缮。”上述岩土公司检测报告附表3“**路**弄**号完损检测结果”(9/15-10/15页)载明:“3单元604室:1、卫生间顶棚西北侧顶板粉刷渗水发霉;2、卫生间顶棚北侧顶板预制板拼缝;3、厨房北墙窗左侧墙面瓷砖脱落;4、厨房顶棚南侧顶板预制板拼缝;5、客厅顶棚中部顶板预制板拼缝,东西向3条通长,宽约0、1mm,另有粉刷起皮脱落;6、客厅顶棚西北角顶板粉刷发霉起皮;7、卧室顶棚中部顶板预制板拼缝,东西向3条通长,宽约0、2mm,另有粉刷起皮现象;8、阳台顶棚西南角顶板粉刷渗水发霉;9、阳台南墙窗下墙面瓷砖开裂。” 
再查明,案外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房屋查勘设计报告》一份,项目名称为:《**路**弄**号604室损坏查勘、修缮方案和费用估算》,第8页载明:“根据房屋损坏查勘、修缮方案及修缮量统计,房屋修缮总费用为26,815、88元。”审理中,周某称该份报告对其房屋损害情况的描述不够全面,并对报告中确定的修缮金额不予认可,其房屋并非一般损害房,而应是严重损害房,要求甲学校赔偿其自行修缮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主张甲学校2015年的施工扩建行为对其产权房屋造成严重损害且影响其正常安全居住使用,诉请甲学校对其房屋恢复原状或对周某另行安置赔偿,故本案系因一方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先,岩土公司检测报告对周某小区和周某房屋的受损事实予以了认定,同时确认,**路**弄**号楼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为一般损坏房;其次,上述检测报告明确,甲学校的施工行为对周某小区和周某房屋造成一定损害,对周某小区楼房和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局部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该类完损问题进行对症修缮;再次,2019年案外人对周某小区和房屋进行勘察设计、做出修缮预算和方案,可认定甲学校的施工扩建行为与周某房屋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2016年岩土公司检测报告和2017年《房屋查勘设计报告》均记载了周某房屋的损害情形,且后者对此做出了修缮预算,另考虑到周某在本案中明确拒绝甲学校对其房屋进行修缮,且周某未能对其主张的修缮费用和赔偿金额提供相应证据及具体明确的计算依据,故法院酌情确定由甲学校承担周某一定数额的房屋自行修缮费用。

【法治建议】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根据检测报告、房屋查勘设计报告可以看出,甲学校的施工行为确实导致了周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如下】

      1.相邻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遇到纠纷理智面对,加强协商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或者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报警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2.施工人建房时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团队,建房前后仔细勘察、规划、设计,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应注意保留证据,要求相邻人施工前后均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害的因果关系。若相邻人拒绝进行鉴定,不动产权利人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为今后损害赔偿准备相应书面证据。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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