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张某通过手机App与A证券顾问公司(下称A公司)购买服务并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合同有效期为365个自然日。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辅助张某做出投资决策,但不保证张某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仅提供投资建议供参考,由张某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张某应对A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及所对应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张某因采纳A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方案等服务进行投资,因此导致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等。当日,张某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30万元。此后,在A公司的推荐下,张某买入了数只股票,但买入后大幅亏损。张某称,A公司仅告知买入时机,未告知卖出时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损失50余万元。2023年10月,张某要求A公司退还服务费30万元,A公司向张某退还18万元服务费。后张某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1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关于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的请求。A公司收取张某高额服务费用,其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证券服务技能,具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但根据在案聊天记录,A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谨慎尽职,没有充分回应客户需求。经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具体情况,酌定A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的50%,即6万元。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张某在购买证券服务前已点击确认《风险揭示书》,A公司已向张某揭示服务原则是提供投资建议、自主做出投资决策,不保证盈利或者本金不受损失。A公司员工每次给张某个股建议时均附注“以上投资建议/操作策略供您参考,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服务及损失承担方式,在《服务协议》中也约定张某因采纳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投资导致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主板、创业板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应当知道投资有风险,股市不可能只有收益而无亏损。因此,张某投资导致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某退还服务费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指取得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服务,咨询机构与咨询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机构要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建议,不能承诺投资回报或保证稳赚不亏。咨询服务机构如果提示了投资风险,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咨询者不能要求机构赔偿投资损失。本案中,《服务协议》进行了明确约定,张某亦确认了《风险揭示书》,A公司无需对投资损失承担责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对证券市场进行客观、专业分析,向投资者普及专业知识,揭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多积累证券市场知识,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辩证地判断他人的投资建议,理性审慎地参与投资。
来源:CCTV今日说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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