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你真的懂了吗?

政务   2024-11-27 21:58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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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是规范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程序,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其效能。本文将结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要点。



一、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要点解读

SHUREN LAWYER


1.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

此次修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更有利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明确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或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信息公开等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此次修法还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增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次修法中,最值得关注的要点之一就是增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一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与原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分设(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机关除外),不得由原处理行政机关担任。这有助于避免原处理机关对行政复议的干预,提高复议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另一方面,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规范,保障其公正、高效地行使职权。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3.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法律责任;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这将有助于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优化行政复议程序

此次修法在行政复议程序方面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调整。比如,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就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有助于纠正过去公民容易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


此外,修法还细化了一些具体程序,如明确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或者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公开复议决定等。这些规定都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5.增强行政复议力度

此次修法还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力度。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权限,完善了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这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实际效力。



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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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3)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4)向谁申请:

a.如果不服某人民政府职能机关的行政行为,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b.如果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局)提出申请;


c.如果不服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如果是不服海关、国家安全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税务局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


2. 行政复议程序


(1)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分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给予补偿等八种。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履行。

(2)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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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无疑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它不仅在制度设计上作出了诸多优化, 而且也进一步强化了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对于理解和把握好这次修法的内在逻辑和实践意义非常重要。一方面,我们要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明白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关注修法的具体内容,掌握行政复议的新规则新要求,最大限度地运用好这一权利救济途径。只有我们真正理解和运用好行政复议法的精髓,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进政府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作者简介


汪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从事立法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政府法律服务。常年为各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现为城北区政府、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西宁市生态环境局、门源县医疗保障局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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