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来临之际,这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政务   2024-09-30 20:0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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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4年4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醒:


一、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等特殊情形外,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二、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加班费属于工资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一般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做好节日期间风险隐患排查。各用人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做好消防安全管控,聚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排查预警并督查整改事故隐患。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排查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做好国庆期间劳动领域政治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扬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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