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通常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什么?
2、针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3、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要求?
4、劳动者是否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5、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6、劳动者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8、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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