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期)

文摘   2024-08-10 17:19   河南  

前  言

今年5月,《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全票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在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立法空白,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和法治支撑。今天,本公众号继续分期转发《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内容。

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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