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期)

文摘   2024-08-08 17:42   河南  

前  言

今年5月,《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全票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在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立法空白,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和法治支撑。今天,本公众号继续分期转发《条例》第九至二十三条的内容。

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并报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

第十二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水源、燃气管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少于两个。

第十三条 劳动密集型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将生产车间设置在仓库上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多家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合用同一建筑物或者相对集中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条件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
第十五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在外窗、阳台设置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以及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等防护装置;设置防护装置的,应当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第十六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缓降逃生绳、破窗安全锤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疏散示意图等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事先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清除动火施工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禁止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动火施工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五)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六)其他用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者线路改造记录;

  (三)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四)营业结束时,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五)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

  (六)其他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四)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下列建筑、场所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地下建筑;

  (四)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下列消防技术标准:
  (一)住宿部分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火分隔;

  (二)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

  (四)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记录并签名。防火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于在日常防火巡查或者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三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

往期推荐

【开元街道】半月政事纵览(13期7月1日--15日)

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开元街道村(社区)工作动员会召开

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开元街道党工委工作动员会召开

文明网络│打击网络谣言,共创文明网络环境

平安建设︱街村联动护“当”夏  巡防联治守平安




长按识别关注

扫描二维码




活力开元
发布时事信息、加强政民互动,树文明形象,展开元风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