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期)

文摘   2024-08-07 17:42   河南  

前  言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安全屏障。针对新业态不断出现,消防安全管理出现盲区的实际情况,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提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概念,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结合安阳实际进行立法。今年5月,《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全票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在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立法空白,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和法治支撑。

为贯彻落实好《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扛牢消防安全责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合力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从今天开始,本公众号将分期进行转发,全方位宣传落实《条例》内容,切实以良法促善治,以高水平的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场所:

  (一)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且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非易燃易爆物生产加工场所;

  (二)建筑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存储型物流场所;

  (三)住宿床位不足一百张的寄宿制学校和住宿床位不足五十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自习室;

  (五)床位不足五十张的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孕婴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市场;

  (七)餐位数不足一百人的餐饮场所;

  (八)客房数不足五十间的宾馆、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九)建筑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演出放映、游艺游乐、网吧,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健身休闲、剧本娱乐等场所;

  (十)其他与上述规模相当、性质相近的场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职责清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评。

第五条 各开发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宣传教育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管理要求提示,加大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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