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模式。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5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对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其中,对符合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等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一年一查”。对符合上年度为20家以上、50家以下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50个以上、150个以下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6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代理机构;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代理机构等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三年一查”。对存在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代理机构实行“重点检查”。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了涉及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了检查实施步骤,主要分为下达检查通知、选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规定了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要求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内容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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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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