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义观达英泰克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历时4年,经历一审、二审、2次再审,最终再审改判获得全额支持,并判决侵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且该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与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共同生产束身衣产品,并在各自经营的两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两义乌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盒、说明书、吊牌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家淘宝店在商品链接的宝贝中名称也突出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涉案侵权链接销售金额超过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义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判令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300万元,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对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两义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对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两义乌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本案代理人通过管理人调取了两义乌公司分别经营的两家淘宝店铺的支付宝收支明细,代理人经过大量数据分析发现,两店铺经营过程中,经营收入全部转移给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浙江某公司根据该新证据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认定朱某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请求支持原审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浙江高院再审认定,朱某为两义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两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明确的深度分工合作关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各自行为的结合给浙江某公司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浙江高院最终判决两义乌公司与朱某连带赔偿浙江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案件启示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主体存在多样性,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各有分工。狡猾的侵权人往往以家庭亲属的名义设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幕后产品采购、侵权商标使用、店铺销售、发货等工作。当公司被诉至法院,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转让店铺、转移支付宝资金等方式转移财产,使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纸判决就有可能落空。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共同侵权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才能使判决得到实际执行。
律师简介
何剑青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姚文涛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