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有所依,昆明市出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体娱   2025-01-10 14:23   云南  

1月10日,健康君从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提出,2025年底,全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2026年底,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云政办发〔2024〕13号),全面推进昆明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24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2025年底,全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2026年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
公办养老机构在兜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前提下,可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

2.提升失能失智照护保障能力
聚焦特殊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发展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全市至少建有1所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3.全面推动普惠型养老床位建设
各县(市)区要全面梳理辖区内闲置的房屋设施,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4.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通过一体联建、签约合作、委托合作等方式,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本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5.科学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对入住人员少、地理位置偏的农村敬老院进行整合管理,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合理安排区位,科学确定床位,制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6.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治理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2026年底前,确保自2014年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7.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组织养老服务协会、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应急救护培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

8.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
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全力打造示范型、综合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2026年底,全市实现每个街道至少建有2个城市老年幸福食堂(助餐点),乡镇建有老年幸福食堂(助餐站点)覆盖率不低于60%。

9.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引导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支持发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持续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依托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做好探视、探访动态管理。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
10.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推进农村敬老院提升改造,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整合优化后仍闲置的,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11.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综合利用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转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探索建立“党建+养老”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服务功能。

12.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品质
鼓励各县(市)区积极采取措施,持续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协调一致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村级互助养老、乡镇级区域养老、县(市)区级集中养老的分层分类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四)实施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发展行动
13.提升养老服务综合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出台一批具有昆明特色的养老服务标准。支持养老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争创等级,对被评定为三级(含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财政统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到2025年底,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

14.深化养老服务业态融合
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供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文娱活动、健康养老、养生旅游、居家养老等服务。支持国有企业链接整合各类涉老服务资源,盘活利用存量资源、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培育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企业,推动区域产业发展。

15.加强养老科技应用
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互联网+”智慧健康服务体系。加强数字适老化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难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多元化提供养老服务。

(五)实施基础要素保障提升行动
16.落实土地供应保障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文件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非住宅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17.落实税费优惠保障
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养老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18.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序增长。

(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9.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

20.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资金保障
优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

(三)加强督促指导
建立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情况监测分析与评价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力推动责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问责问效,工作进展情况要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严肃追责。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张   捷
责编: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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