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就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等新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旨在方便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修改: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从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多地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实践基础。 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陆续出台,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 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民政部、公安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
民政部:“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条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无需户口簿
取消登记地域管辖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细化“离婚冷静期”等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