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篇
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
由谁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征收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政府办
校对:李海芳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
监审: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