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问答(一)

政务   2024-11-20 11:49   内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系列宣传

征地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谁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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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春香

校对:李海芳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

监审: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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