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准格尔旗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准格尔旗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健全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机制,有效防治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通过全链条监管、全过程监管、多部门协同监管,强化联动共治,形成全流程全链条管理,着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内容进行系列解读。
要点解读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
关键点: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全过程所有事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管理办法》强调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管理办法》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招标人、代理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和招标投标违法违纪处罚信息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全旗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实行“一项目一评价”和“年终综合评价”,并及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确保整个招标流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高效性。
校对:千娜 刘柯彤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