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一、提交对象
2024年排污许可证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即首次发证时间在2024年9月30日前)的排污单位。
二、提交时间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火电行业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2024年统一信息报表年报填报,其余行业于2025年2月底前完成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报送。
三、提交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行填报提交。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点击“统一报表(火电试行)”,进入统一信息报表模块。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点击“执行报告”,年份选择“2024”,完成2024年度执行报告模板填报和提交工作。
若企业有停产的情况,可以进行“停产管理”申报,企业在执行报告列表界面可看到相关时段的停产标记。
四、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附件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火电行业统一信息报表(2024年年报)填报操作说明.pdf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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