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落实“过筛子”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强化监管执法,深入细致排查整治,现公布查处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项要求。
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大石包山水泥用灰岩矿整体开采深度已至+2米,现矿区西侧回到+40米、+32米、+24米平台实施并段整治,且+40米平台降至+38米未施工结束就开始实施+32米并台阶作业,未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采;矿区东北侧+86米平台局部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74米至+86米有两处复绿的边坡存在坍塌;矿区东北侧+86米平台水沟高出平台,台阶水沟未与通往外部的管道接通,台阶表面有积水;矿区集水井仅设一台排水泵、一趟排水管路,与设计要求的三套排水系统不符。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恒锦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阜宁县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时,发现该公司中频炉的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未启用状态,无法正常运行使用;铸造车间2台0.85吨中频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