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严禁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民生   2024-11-22 14:29   辽宁  

11月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尽职调查、如实披露所掌握财产信息、不动产腾退交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但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


对此,《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同时,对机动车、食品、股权的尽职调查也作出相应规定。


对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意见》提出,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


转载自:新京报

制作:“企业-人”智库

复审:科学传播实验室

设计:科学传播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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