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 | 国际税收业务常见问题(三十四)

政务   2024-12-10 15:29   天津  


国际税收业务

常见问题(三十四)




常见问题

问:

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如何理解?


答: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供稿:河东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版:魏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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