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提高支农惠农力度,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申报工作。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各种农产品实施初加工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具体包括: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大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二、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三、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四、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五、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六、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七、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
用电量计算方式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农产品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各类别电价用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其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以《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为准。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当月抄见总电量×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
2.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量=当月抄见总电量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可向当地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填写《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超过期限本年度不再受理申报,农业经营主体可待下一年度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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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各市(县)区
农口部门联系人
供稿:产业发展处 高柔
编辑:荣琰
审核:邵芳、高柔
发布:龚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