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对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出售林木任人砍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文摘   2024-09-13 21:11   福建  

在明知对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出售林木任人砍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文/务林人

本案例的观点是:在明知对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出售林木任人砍伐,砍伐林木的行为人构成滥伐林木罪,未实际参与砍伐但擅自出售林木的所有权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应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行为人自身应履行的义务等方面综合判断。务林人对该案例观点持保留意见,欢迎林家铺子同仁发表观点看法;务林人认为即使知道对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只要未给采伐方提供便利帮助或直接参与采伐,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观点:喻某光在明知对方没有采伐许可证,其作为售卖林木人员任人砍伐林木,其放任采伐的行为实际已和另三名被告人构成共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务林人认为: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属滥伐林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本案中虽说明2022年上半年,喻某光明知其位于某林场的林地权属不明,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及兄弟喻某乙等人林权证范围内林地上的樟树以3000元售卖给胡某林等人砍伐。这是此案例一个疑点,采伐的林木是否有争议,但该描述又说了其在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木。此案例值得再推敲。


喻某光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07年6月7日,某乡人民政府(甲方)与袁某(乙方)等人签订《乡林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租赁林场为位于某村的乡林场分场,租赁时间为30年。甲方一次性收取了相关租赁费用。2012年6月,被告人喻某光在林权换证期间取得上述林场范围内部分林地权属证明。2022年上半年,喻某光明知其位于某林场的林地权属不明,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及兄弟喻某乙等人林权证范围内林地上的樟树以3000元售卖给胡某林等人砍伐。2022年9月,被告人胡某林、王某明、胡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油锯、柴刀等工具砍伐从喻某光处购买的樟树,所砍伐的樟树由胡某林联系分别销往宁乡市某木材加工厂,销售金额共计11,658元。除支付给喻某光3000元树木价款外,胡某林分得2290元,王某明分得2290元,胡某分得1870元。2022年9月27日,胡某林、王某明、胡某在砍伐、搬运被滥伐的樟树时被某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三被告人采伐樟树178株,共计立木蓄积33.4424立方米。

【裁判结果】宁乡市法院认定,被告人喻某光、胡某林、王某明、胡某4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上述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明知对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出售林木任人砍伐,砍伐林木的行为人构成滥伐林木罪,未实际参与砍伐但擅自出售林木的所有权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应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行为人自身应履行的义务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喻某光在明知对方没有采伐许可证,其作为售卖林木人员任人砍伐林木,其放任采伐的行为实际已和另三名被告人构成共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于林木所有权人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警醒,无证滥伐、超标砍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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