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诚信考纪,书写青春华章
亲爱的同学们: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精神瑰宝,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更是我们在学术道路上必须坚守的原则。期末考试的钟声即将敲响,这不仅是对我们阶段性学习成果的一次全面检视,更是对我们个人道德品质与诚信素养的一场严峻考验。值此关键之际,我们郑重地向全体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脚踏实地,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优异的成绩绝非偶然所得,而是源于平日里的点滴积累与刻苦钻研。我们应依据学科特点与自身实际情况,精心制定科学合理的复习计划,妥善分配时间与精力。认真回顾每一个知识点,仔细梳理知识框架,通过深入理解与反复练习,切实做到查缺补漏、融会贯通,以充分的知识储备、饱满的精神状态与坚定的自信从容迎接考试的挑战。
二、敬畏规则,严守考纪,诚信考试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考场是检验我们学业水平的神圣殿堂,考纪则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坚实保障。在考试过程中,我们务必严格遵守考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指引。坚决杜绝任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违规物品的行为,始终坚守独立思考、自主作答的底线,坚决摒弃抄袭、作弊、替考等一切弄虚作假、违背诚信的行径。让我们以对知识的敬畏之心、对自己的负责态度,凭借真实的水平与能力,交上一份无愧于自己努力与付出的满意答卷。
三、以身作则,抵制不良风气,弘扬诚信正义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在追求学业进步的道路上,我们不仅要独善其身,更要兼济天下。面对考试中的不良风气与作弊诱惑,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坚定的立场,坚决说“不”。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作弊活动,不传播任何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不为一时的利益得失而动摇自己的信念与操守。同时,我们要勇于担当起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社会责任,敢于同一切违纪违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若发现身边有同学存在作弊的念头或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与纠正;若发现考试中的违规现象,应积极向监考老师或学校相关部门举报反映。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诚信和谐的考试环境,为学校的优良学风建设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同学们,诚信考试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声誉与未来,更关乎学校的教育质量与社会形象。让我们携手共进,以诚信为笔,以勤奋为墨,在期末考试这片知识的赛场上书写属于自己的辉煌篇章,为自己的青春岁月留下一段无悔的记忆,为学校的荣誉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最后,愿每位同学都能在期末考试中坚守诚信,以扎实的知识和稳定的发挥,在这场考试中披荆斩棘,取得令自己满意的优异成绩,为自己的学业历程增添璀璨光彩,向着梦想的彼岸奋勇前行!
附录: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部分条例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试(查)一次作弊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期间表现情况书面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解除。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并按本规定第29条程序予以解除;有突出贡献或者立功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请各位同学在易班轻应用认真浏览倡议书以及处分条文,并在相应班级处报名,以及评论区进行评论留言“诚信考试,从xxx(本人名字)做起!”
撰 稿 人 丨高玉梅
图文编辑丨梁钊澎
初 审丨洪晓璇
复 审丨梁燕云
终 审丨杨光群
法学院团委宣传部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