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工友介绍活儿受伤,赔偿如何认定?

民生   2025-01-02 17:56   河南  

接工友介绍活儿受伤

赔偿如何认定? 



李某从工友赵某手中接到一起起重机维修的临时工作,在进行维修时不慎受伤,后期各项医疗费用30余万元,赔偿如何认定?近期,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李某9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肖某联系跟公司一直有维修业务的乔某维修起重机电路,乔某因自己维修队伍的工作人员没有时间去维修便打电话告诉同样做维修工作的赵某,并跟赵某说修完后费用直接由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结算,但赵某说自己没有时间去维修。当时,赵某与另一个自己经常搭档合作的工友秦某正在为另一家公司维修起重机,赵某就顺手把这个活介绍给了工友秦某,秦某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肖某联系商定了这项维修工作后,约了赵某一起自带维修工具于2022年12月到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去维修起重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秦某与赵某维修起重机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维修,秦某与赵某在维修起重机时,因为没有佩戴头盔和护目镜,秦某在起重机上面用锤子砸轴承时,钢屑蹦到秦某左眼内造成秦某受伤,赵某将秦某送到医院就医,因此次维修项目尚未完成,秦某与赵某也没有得到维修费。

秦某出院后,经鉴定,左眼视力损伤评为九级伤残。秦某将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某、工作人员肖某起诉到法院,讨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0万余元。




庭审现场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秦某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自备维修工具和配件,根据劳动量自行安排维修人员数量并选择工作时间,独立完成工作成果,具有人身独立性;秦某提供的是将起重机维修好这一独立的工作成果,属于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而非继续性提供劳务;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同秦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秦某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在秦某到达维修现场时,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秦某是否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主观上具有选任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有过失的选任,造成了秦某受伤的结果,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就其过失承担次要责任。秦某明知自己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继续承揽维修作业,且在维修过程中没有佩戴头盔和护目镜,明显缺乏安全保障意识,过于自信或者粗心大意,对自身受伤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及秦某受伤原因力比例等因素后,法院酌定由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秦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的30%,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秦某自行承担。




承办该案的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潘龙峰说:“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双方所需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先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考量,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承担的范围。”




END

来源:新郑法院


往期推荐


河南卫视《晚间报道》专题报道我市此项工作!

速看!事发孟庄镇、龙湖镇!夜间行车撞伤行人,新郑司机一定要注意!!

新郑法院:公开审理新郑市首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喜报】新郑市检察院荣获“郑检品牌”

平安新郑
发布平安建设工作信息,弘扬新郑政法精神,共建平安和谐新郑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