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流浪乞讨,连州救助站助其返乡|普法宣传

政务   2024-12-17 19:50   广东  

【典型案例】

2024年7月5日,连州市救助管理站接到派出所民警来电称,有热心群众报警,在连州汽车客运站路段发现一名疑似流浪乞讨男子,民警出警到场后,利用智慧新警务相关业务系统核查其身份,该男子为广西籍,因遗失钱财与证件,无法返乡。随后民警按相关工作程序,送至连州市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站落实返乡工作。


经救助站工作人员询问了解相关情况,该男子符合救助条件,遂予以办理入站,及时提供救助。因天气炎热,且观察到他身体比较虚弱,得知是尚未进餐导致,于是为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并提供宿舍让其休息。同时,查询汽车客运站发车班次,为其落实办理购票手续,在当天下午顺利帮助该名男子返回户籍地。


此次救助返乡只是连州市救助管理站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连州市救助管理站始终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主动救助”的原则,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护送返乡”作为救助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提供人性化救助关爱服务。坚持发现一人救助一人,对受助人员给予妥善照料的同时,竭尽全力帮助他们寻找亲人,帮助他们平安回家,彰显民政大爱。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帮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在本次的案例中,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利用智慧新警务相关业务系统核查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对其进行了身份核实,得知其因遗失钱财与证件无法返乡后,救助站及时对该名男子提供了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宿舍让其休息,并为其购买返乡车票,让受助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



来源:连州市救助管理站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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