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等)。
第五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三章 列入程序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出具《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性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十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章 移出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并制作《撤销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五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申请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承诺书》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线上申请:
1.被列入对象可直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栏输入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失信主体信息,并在严重失信栏目中在线提交修复材料。
2.被列入对象可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专题聚焦页面中的“信用修复”项,进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跳转“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修复。
3.被列入对象可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中“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页面进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跳转“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修复。
线下申请:被列入对象可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部门窗口的指导下,线上对接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分别出具《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决定提前移出或不予提前移出应分别出具《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或《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或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告知、送达、决定等文书可参考附录文书格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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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厅调查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