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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非儿戏 醉驾必严惩
同事好友聚会,把酒言欢中......
不知不觉已经喝了很多酒.......
醉了酒自信满满......深夜无人查,不会出事
醉了酒忘乎所以......我是网约车司机驾驶没问题
醉了酒往事随风......前几日酒驾也没有被抓
凡此种种,到庭审后
无不追悔不已,悔不当初
近日,思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三起案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的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1
豪饮无度,深夜酒驾栽跟头
警示案例一
2024年8月17日下午18时,被告人罗某某相约至同事家吃饭,期间开始无度饮酒,罗某某喝至当日22时左右结束。其后罗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清水河路口旁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左前车头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左前车头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9.0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对被损坏的货车进行了修复,并取得谅解。
2
网约车司机,喝酒忘我毁前程
警示案例二
被告人雷某某系网约车司机,2024年8月17日晚21时,雷某某接朋友电话相约到普洱吃货街某烧烤店吃宵夜,雷某某驾车前往,期间雷某某与朋友等玩扑克喝酒至次日凌晨。次日凌晨3时14分,雷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茶城大道与凤凰巷交叉口时,所驾车辆右后侧车身与同向沿茶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董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左前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人未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7.78mg/100ml血。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雷某某与小型越野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3
不思警醒,二次酒驾身陷囹圄
警示案例三
2024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因饮酒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被给予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21日晚,李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刘某沿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右转驶入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60mg/100ml血。
法 院 判 决
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综合考虑罗某某、雷某某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全案情节,以罗某某、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某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后悔不已,今后将认真改过,法庭对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当庭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近年来,思茅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安全。2024年以来共审结涉醉酒驾驶犯罪案件50件50人,数十人被判处拘役等实刑,并处罚金,对危险驾驶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危险驾驶犯罪占比仍较大,此类犯罪易发的原因在于人们对危险驾驶犯罪常怀侥幸心理,最后以身试法,懊悔不已。“手握方向盘,责任重如山。酒驾一念间,灾祸紧相连。”三件警示案例教训深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筑牢法律底线思维,摒弃侥幸心理,牢牢守住“车轮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