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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到2022年,1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买卖、运输烟叶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246259元。公诉机关认为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1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及量刑部分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14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1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镇沅县人民法院
文字:王蒙
图片、编辑:白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