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藏记忆】姜宁:艰苦更要坚守 经历更要亲历

政务   2024-11-04 17:26   天津  

今年是中央对口支援西藏工作30周年。今年5月,根据天津市检察机关援藏工作安排,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姜宁积极响应号召,作为援藏干部前往西藏昌都开展为期6个月的智力支援工作。一次援藏行,一生援藏情。回忆起这段援藏经历,姜宁说,这是值得自己用一生去铭记的精神财富。在援藏工作中,姜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仅增强了天津、昌都两地检察机关长久以来的结对情谊,而且促进了彼此检察业务的交流学习,有效助推了两地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有一种人生经历叫“援藏”。就让我们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共同见证南开检察人在援藏昌都路上的搏击与探索、奋斗与欢欣、艰难与无畏。


我的援藏记忆(讲述人:姜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广大干部特别是西藏干部要发扬“老西藏精神”,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怕吃苦、海拔高境界更高,在工作中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增强能力、锤炼作风。这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在藏工作干部的关心与厚爱。能够参加今年的检察机关援藏任务,我倍感荣幸,虽然条件艰苦、高寒缺氧、道路艰险,但对于自己来说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锻炼机会。



艰苦更要坚守——

天津市的平均海拔不足4米,而昌都地处西藏自治区东部,平均海拔3500米以上。由于高海拔形成了独特的高山和高原气候,也因此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于初来乍到的人来说,更加需要额外的心理调试和准备。在昌都整体气温偏低,紫外线辐射强,如果不做好防晒措施,皮肤很容易晒伤;在昌都水的沸点只有八十多度,煮食物需要借助高压锅;在昌都氧气含量低,会导致人体血氧偏低,从而影响心肺功能,容易引起失眠的症状;在昌都的道路基本都是沿山而修,地势崎岖险要,在西藏当地流传有“阿里最远,那曲最高,昌都最险”之说,仅出昌都有时就需要五六个小时。

虽然在昌都的生活条件艰苦,但是从自己自愿报名援藏的那一刻起,便深知自己身上所肩负的责任、承担的重任,唯有努力克服各种不适应,全身心地投入到当地工作中,真正把昌都当作自己的“第二故乡”,用脚丈量、用心服务,援学并进、砥砺自我,方能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领导同事的期待,才能答好“来藏为什么?”“在藏干什么?”“离藏留什么?”这三张答卷。





经历更要亲历——

来到昌都以后,我被安排到昌都检察院的第八检察部,也就是控告申诉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在初步适应高原环境后,自己便迅速进入角色,积极投入到12309大厅每一次信访接待、回电答复和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援助期间,共参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司法救助案件2件,在办案过程中,自己注重深入实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发掘每个案件的特别之处,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此外,援藏干部的特殊之处还在于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当业务知识的答疑者、实践经验的传授者。自己结合在使用业务系统中积累的一些工作经验,为昌都11区县检察机关控申条线开展了题为《在业务应用系统使用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线上授课,进一步提升了当地检察机关的业务系统使用效率。针对当地出现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多次答复不予认可的情况,自己积极借鉴我院在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中的有益经验,帮助起草了题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化解的工作方案》。同时,自己还认真完成自治区检察院安排的调研任务,撰写了题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实务研究》理论文章。

我深知,奔赴千里的检察援藏绝不是短期的“走马观花”,而要视之为崇高使命,全身心地投入,沉浸式地经历和感受,才能够达到自我锻炼的效果,才能够克服高原环境的困难挑战,不辱使命完成援藏任务。在日常工作中,我积极与大家交流开展工作的方法、思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与大家毫无保留地进行分享,积极促进内地与西藏的情感交流。回顾半年的援藏工作,“最稀缺的是氧气,最宝贵的是精神”。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付出,更是修炼与成长。人们常说:“走过高原路,不怕人间苦。”在高海拔艰苦的条件下工作,锻炼的是个人的意志品质,提升的是党员的奉献精神,得到的是宝贵的情谊和满满的收获。

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曾经指出:“援藏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崇高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显著优势。缺氧不缺精神,这个精神就是革命理想高于天。你们在高原上,精神是高于高原的。这个事情必须一茬接一茬、一代接一代干下去。”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以援藏精神为指引,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前进姿态,自觉到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去,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立足岗位竭诚奉献自己的光和热,为新时代南开检察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素材提供 | 政治部、第二检察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任务。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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