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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颜某行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起发生在青海省,冒充东方资产员工,非法获取债务人房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00万的案件。
从此案暴露出,在不良资产行业中,利用信息差攫取暴利易如反掌。
发现债务人“价值”
1997年,建行西宁地产信贷部与原西宁市东关中心粮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40万元,贷款用于职工安居住宅楼,1999年到期,到期后,城东粮贸公司无力偿还造成不良贷款。2004年建行将该笔不良转让给中国信达兰州办事处,随后信达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兰州办事处。东方资产开始分别于2006年和2011年向城东粮贸公司进行催收,截至2012年,该笔不良贷款连本带息已经达到950万。无论东方资产如何催收,均未收回,于是开始对外转让该笔债权。
此时,35岁的颜某某在报纸上看到了该公告。得知知城东粮贸公司有多处铺面资产,其中,要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的粮店铺面是最优质,最有升值空间,便决定购买债权。
但颜某某其不愿通过拍卖程序公开购买,于是其与时任青海国粮城东粮贸公司总经理穆某某、副总经理曹某联系,表示想通过购买债权的方式获得本案涉案商铺,但城东粮贸的当时的负责人是丁某,怎么办呢?于是颜某某谎称自己是东方资产的兰州办事处的员工,请托丁某某为其在涉案商铺取得及相关产权手续办理上给予帮助,并承诺给予丁某某好处费50万元。在丁某某的帮助下,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该商铺用于抵消与东方资产公司的债权。
利用AMC漏洞攫取暴利
更让其惊喜的是,在颜某某运作此事期间,东方资产决定对债务进行重组,确认原来的950万本息降至624万,不仅如此,城东粮贸只需一次性还款80万元,豁免其余债务。2012年,后颜某某通过其拟制的,由第三方徐某承担城东粮贸公司贷款本金240万元及全部利息的清偿责任,并支付城东粮贸公司110万元,用于支付所欠职工养老金,大众街314号房屋(优质商铺)归徐某所有的虚假《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颜某某以向东方资产公司支付54万元和26万元,向支付城东粮贸公司110万元的代价,取得上述铺面。
也就是说,颜某某花了共计190万获得了当时评估价格为777万元的优质商铺,当然,丁某某也获得了40万的“好处费”。商铺到手,颜某某赶紧将商铺出售给他人,卖了1650万元。
在十年前,1650万是什么概念?而用了190万赚了1460万又是什么概念?不良资产的“暴利”不言而喻。
攫取暴利的逻辑,是只有初中文凭的颜某某,利用债务人旗下可执行的优质财产的利用信息差,加上其而且非常熟悉AMC的运作方式,对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漏洞也非常清楚的“优势”。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87.12万元。对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颜某某向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退赔损失587.12万元;追缴被告人颜某某违法所得872.88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判决后,颜某某不服上诉。2024年5月20日,青海省西宁中院对其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贯穿中国不良资产发展史
值得注意的是,颜某某“东窗事发”是在该事件发生的九年之后,即2021年,被查也是因为其涉嫌行贿,如果不是行贿,这件事情甚至有可能被“尘封”。
从整个事件的时间轴来看,贯穿了90年代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大力支持”,造成大量的不良贷款,随后全国性AMC的商业化转型,债务重组业务的诞生,以及十年前,普通百姓开始认识到不良资产的价值及处置逻辑。
更暴露出,不良资产“野蛮生长”时代,监管政策,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如今的不良资产行业,这类事件已不太可能发生。不过,信息差、人脉依然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