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评估
减轻负担
特别提醒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该符合规定和实际情况。病情千变万化,也不能一概而论,能否互认,医生会在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做检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确需
稿件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编辑 校对| 张 爽
责任 编辑 |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