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源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重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实该公司1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源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8月1日,连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该公司1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8月7日,龙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该公司1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龙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9月13日,连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实该公司1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