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新公司法以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在治理层面强化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新公司法系统地规定了董事在公司全生命周期应该承担得责任与义务,并首次指出董事违反公司法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得立体责任体系,系统地强化了董事及董事会在内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1.(1)新公司法第59条新增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载明,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对比,取消了董事、监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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