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夏津两人被行拘!

文摘   2024-11-28 18:3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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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刑事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夏津县公安局重拳出击

对各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


01

2024年11月12日,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各类烟花爆竹817箱。

11月12日晚2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泽旺带领两名辅警在辖区巡逻期间,发现某居民小区附近停放着一辆装有烟花爆竹的车辆,经进一步盘查,司机李某(女、46岁、夏津人)供述其在靠近居民区的宅院内私自储存817箱烟花爆竹用于销售,且储存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火、防潮、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民警的宣传普法,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并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夏津公安已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安全转移。

02

2024年11月12日,夏津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各类烟花爆竹1252箱。

11月12日23时许,北城派出所民辅警正在辖区开展夜间巡逻,对辖区内某烟花爆竹销售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离本店约200米处的闲置厂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252箱,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当即对现场烟花爆竹进行清点收缴,并安全转移,店主纪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夏津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纪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查扣。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微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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