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则刑事处罚
01
2024年11月12日,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各类烟花爆竹817箱。
11月12日晚2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泽旺带领两名辅警在辖区巡逻期间,发现某居民小区附近停放着一辆装有烟花爆竹的车辆,经进一步盘查,司机李某(女、46岁、夏津人)供述其在靠近居民区的宅院内私自储存817箱烟花爆竹用于销售,且储存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火、防潮、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民警的宣传普法,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并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2
2024年11月12日,夏津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各类烟花爆竹1252箱。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面临严厉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微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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