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史玉林,在2024年10月份,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机动车驾驶人史玉林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