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0月1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4名二次饮酒驾驶违法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一
2024年4月17日21时34分,梁某镇酒后驾驶桂FP***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S313崇左市江州区永鑫加油站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驶机动车。经查,梁某镇于2021年3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1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驾驶人梁某镇二次饮酒作出罚款11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09月05日08时30分许,岑某刚饮酒后驾驶桂FP***8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省道313线崇左市区至江州镇5公里500米处附近路段被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你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岑某刚于2020年10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1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驾驶人岑某刚二次饮酒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20日22时10分,罗某欢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Z***5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龙峡山路与沿山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被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罗某欢于2023年4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此次属于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1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驾驶人罗某欢二次饮酒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0月2日9时45分,李某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R***2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江南沿山路口附近路段,被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威于2019年10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此次属于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1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驾驶人李某威二次饮酒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
酒驾的危害
驾驶人饮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情况,对车辆的操控能力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饮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情况,对车辆的操控能力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酒是安全驾驶的大敌。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的判断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做出正确反应,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概率越大。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驾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
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敏感度较平时降低,驾驶车辆时往往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易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速度变慢,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易发生交通事故。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崇左交警告诫广大驾驶人
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世上没有后悔药
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
更别想着逃脱法律责任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