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已经不简单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一条警戒线
切莫以身试法
将交通安全视为儿戏
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8日0时42分,农某尧驾驶桂F****8小型轿车由宁明县城中镇江滨路往宁明县城中镇云天城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天对驾驶人农某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为37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驾驶人农某尧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酒驾的危害
1、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2、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