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大三学生刘某,偶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老板”,对方自称在国外生活,但是要经常将国外的钱款转移到国内,需要很多银行卡用于收款,如果刘某可以提供银行卡或介绍“卡农”,“老板”承诺支付刘某高额报酬。后刘某不仅使用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帮助“老板”操作转账、取现或者购买金条等奢侈品,还陆续介绍自己的朋友有偿提供银行卡。期间,“老板”如约向刘某支付数万元好处费。
好景不长,刘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所谓的“老板”其实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经查,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钱款共计70余万元。
某校学生小夏,在社会闲散人员小赵的哄骗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3张电话卡,之后交给了小赵,事后经公安机关案件调查发现,小夏所办理电话卡,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架设GOIP设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 电话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涉“两卡”人员还将面临以下惩戒:
金融方面: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电信网络方面: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信用方面: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罪名。 同学们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 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资料:云南省公安厅 昆明市委宣传部
信息员:罗波 陈燕
编辑:王艳